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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关于开展2026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6-02 15:45:30  作者 :郑健    浏览量 :0
郑健 发布日期:2026-06-02 15: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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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被驳回后的复审路径与挽救要点

企业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驳回决定并不少见。尤其在发明专利审查中,因创造性、新颖性或权利要求撰写问题被驳回的案例占比较高。驳回不等于技术彻底失去保护价值,关键在于能否在法定期限内启动复审程序,并针对性地补充论证与修改文件。

一、驳回常见原因

发明专利被驳回,通常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创造性不足。** 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显而易见,未能体现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2. 新颖性欠缺。** 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包括论文发表、展会展示、网络销售、公开使用等情形。

**3. 权利要求书范围过宽或 unsupported。** 权利要求概括超出说明书支持范围,或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4.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技术方案描述不完整,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据此实施。

二、复审程序要点

根据《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复审。

复审请求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复审程序并非简单的"申诉",而是一次重新阐述技术贡献、厘清与现有技术区别、修正文本缺陷的机会。实务中,约有相当比例的复审案件通过修改权利要求、补充实验数据或重新论证技术效果而获得撤销驳回、继续审查的结果。

三、提高复审成功率的策略

**1. 精准回应审查意见。** 逐条分析驳回理由,避免泛泛而谈。对于创造性问题,应重点说明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在发明构思、技术效果上的差异。

**2. 合理限缩权利要求。** 在说明书记载范围内,将区别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形成更具体、更具说服力的保护范围。

**3. 补充技术效果证据。** 若原申请已记载但未充分强调,可在复审阶段通过实验数据、使用场景说明等方式强化非显而易见性。

**4. 把握时间窗口。** 三个月期限不可延长,超期将丧失复审权利。建议企业在收到驳回决定后尽早组织技术、法务与代理机构会商。

四、企业应建立的前置防线

专利被驳回后的补救固然重要,但更有效的方式是从申请源头降低驳回风险:申请前做好查新检索与专利布局规划,撰写阶段明确创新点与技术贡献,答复审查意见时避免过度争辩而忽视文本修改空间。

汇航知识产权,成立于2014年,深耕科创知识产权服务13年,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正规专利代理机构(机构代码44537),拥有专利代理和商标代理双资质。服务涵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精特新企业申报、知识产权维权等一站式服务。累计服务企业超10000家,服务网点覆盖广州、深圳、北京、武汉等全国多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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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6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参评要求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不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申报。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评价工作流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一)参评企业材料审核。各省级主管部门应组织评价机构对所有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在评价系统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评价系统公告。

(二)部分企业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公示前组织评价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知识产权数量为0的企业;

3.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低于10万元的企业;

4.近三年曾有过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5.首次参评的企业。

(三)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每批次企业公告入库后,及时组织评价机构开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每批次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原则上被抽查企业不含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已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为条件直接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同一个科技型中小企业(经抽查符合条件)三年内仅抽查一次。

(四)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包括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核查和集中抽查工作开展情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把审核评价入口。一是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完善审核评价流程,坚持“优质”标准,树牢质量意识,坚决摒弃“唯数量论”。二是要重点审核企业科技人员占比、研发人员占比等指标,是否与企业科技属性相匹配;企业所填知识产权的数量、类别是否与国家知识产权数据库中信息一致;企业申报主导产品与实际主导产品是否一致,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是否与主导产品相关。三是在审核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重点筛查和关注财务指标波动大、数据材料存在逻辑矛盾的企业,坚决防范申报材料包装造假问题,坚决防止经营异常、违法违规企业进入。四是要严把企业科技属性,严禁将单纯从事商贸流通、简单组装加工、无自主研发活动的企业包装入库。同时,要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解读,引导企业自主申报,防范不良中介机构违规参与申报工作。

(二)深化企业风险核查。一是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督、税务、社保、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数据比对,加大实地核验和数据分析挖掘力度。对入库前需实地核查的企业,要做到走访核查全覆盖,现场核实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以及申报资料真实性、数据一致性等情况,并做好核查材料留存。二是要做好公示企业的风险核查,对评价系统反馈的风险企业及时进行复核,剔除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三是要做实集中随机抽查,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重点核验指标异常、数据矛盾、突增突减等情况,必要时要开展现场核查。四是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运行监测,对评价系统反馈的发生重大变化或再次发现存在风险情况的企业进行复核,及时将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的企业清理出去。

(三)强化工作督办机制。各省级主管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拟入库企业公示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我部将组织有关机构加强监测分析,针对评价工作中风险异议企业数量较多、通过评价企业质量较低的地区,开展实地监督指导,改进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四、工作时间安排

2026年度评价系统将于6月1日—8月31日开放,期间企业可填报信息。各省级主管部门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所有批次拟入库企业公示,11月30日前完成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12月20日前完成并提交年度评价工作总结。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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